曹栋、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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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490号案件名称
曹栋、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栋;齐辉;封荣;石敏红;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袁会云;袁会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490号 袁会云、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申请执行人袁会云与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会云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应履行案款29643.85元、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345元,被执行人齐辉、封荣应履行案款105870.88元、案件受理费742元、执行费9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石敏红缴纳执行费345元、被执行人齐辉缴纳执行费91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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