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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栋、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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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490号
  • 案件名称

    曹栋、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曹栋;齐辉;封荣;石敏红;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袁会云;袁会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490号 袁会云、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申请执行人袁会云与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健康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民终9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会云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应履行案款29643.85元、案件受理费1730元、执行费345元,被执行人齐辉、封荣应履行案款105870.88元、案件受理费742元、执行费91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已将上述案款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石敏红缴纳执行费345元、被执行人齐辉缴纳执行费91元。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曹栋、石敏红、齐辉、封荣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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