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宏海、杨大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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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871号案件名称
张宏海、杨大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宏海;杨大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宏海,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杨大志,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宏海与被执行人杨大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8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大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宏海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杨大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杨大志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杨大志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三、已向被执行人杨大志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拟终本前,本院已再次对被执行人发起最高院总对总查控,未发现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张宏海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整措施、被执行人杨大志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杨大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2.5万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21)湘0681执8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张宏海发现被执行人杨大志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志平审 判 员 王凤鸣人民陪审员 尹甫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 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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