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81执1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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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81执1935号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海钊;黄丹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81执1935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陆本宏。被执行人:陈海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执行人:黄丹凤,女,1984年0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海钊、黄丹凤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3699.8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林审判员 朱浩健审判员 巫商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邦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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