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红亮与马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4执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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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869号案件名称
孔红亮与马崇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崇军;马崇军;孔红亮;孔红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524执869号 孔某某、马某某:申请执行人孔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返还借款40000元及诉讼费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履行了借款40000元及诉讼费8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0元。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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