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河、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81执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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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执618号案件名称
于海河、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于海河;孙亚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81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于海河,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被执行人:孙亚军,男,197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申请执行人于海河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亚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海河与被执行人孙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孙亚军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孙亚军所有的辽N×××××车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海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孙亚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亚军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孙爱民审判员 王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 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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