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温尔、郭景梅与卫国民、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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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48号案件名称
狄温尔、郭景梅与卫国民、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狄温尔;郭景梅;卫国民;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48号申请人:狄温尔,男,195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横桥镇狄庄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726195005063615。申请人:郭景梅,女,195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横桥镇狄庄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0825195111130049。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洪颜,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新绛县横桥镇狄庄村,住本村,身份证号码:142726197001263619。被申请人:卫国民,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高显镇张庄村南关路128号,身份证号码:142621198609135612。被申请人: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南环路大转盘西3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22686270880X。法定代表人:马春玲,总经理。申请人狄温尔、郭景梅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卫国民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晋LA7267、晋L7375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为:13306103901380150341)。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卫国民驾驶登记在被申请人翼城县元祥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晋LA7267、晋L7375挂号重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静桦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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