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继华、敖先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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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175号案件名称
唐继华、敖先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继华;敖先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175号原告:唐继华,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敖先永,男,生于1977年11月13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唐继华与被告敖先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唐继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继华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记员李俊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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