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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继华、敖先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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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175号
  • 案件名称

    唐继华、敖先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湄潭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唐继华;敖先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175号原告:唐继华,男,生于1964年8月6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卫忠,湄潭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敖先永,男,生于1977年11月13日,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唐继华与被告敖先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唐继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继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唐继华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记员李俊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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