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良、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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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515号案件名称
刘春良、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春良;陈德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515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良,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陈德财,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良与被执行人陈德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按照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5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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