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锋、蔺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9民初121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9民初12130号案件名称
陈生锋、蔺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陈生锋;蔺杨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2130号原告:陈生锋,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告:蔺杨,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原告陈生锋与被告蔺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生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巧(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毕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保277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努力亚努拉吉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782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