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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生锋、蔺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9民初1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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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9民初12130号
  • 案件名称

    陈生锋、蔺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陈生锋;蔺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民初12130号原告:陈生锋,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告:蔺杨,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开原市。原告陈生锋与被告蔺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生锋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盛   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白巧(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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