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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彬卿、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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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22号
  • 案件名称

    金彬卿、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金彬卿;程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1522号  原告:程健,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金彬卿,男,汉族,1996年9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珠,女,系被告母亲。原告程健与被告金彬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健负担。    审 判 员  龚新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曼书 记 员  邹梓璇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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