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彬卿、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9民初1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民初1522号案件名称
金彬卿、程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彬卿;程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9民初1522号 原告:程健,男,汉族,1989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被告:金彬卿,男,汉族,1996年9月1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陕西省白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珠,女,系被告母亲。原告程健与被告金彬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程健负担。 审 判 员 龚新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姜 曼书 记 员 邹梓璇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大地宏宇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子凤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初5646号 下一篇 余亚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421执3886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