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鹏程与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1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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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1781号案件名称
叶鹏程与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叶鹏程;刘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1781号 原告:叶鹏程,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妙,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翔,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叶鹏程与被告刘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叶鹏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叶鹏程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牟传芳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李 画书 记 员 罗 茜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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