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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1973财保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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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财保2686号
  • 案件名称

    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吴建高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财保2686号申请人: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新城南路(海逸百货斜对面)。经营者:付凤梅,女,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月,广东智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水边村富丽路(网经02-011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高。被申请人:吴建高,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申请人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与被申请人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吴建高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吴建高价值125890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横沥品正精密模具五金加工厂向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2589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阳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吴建高价值125890元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账户的期限为一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原告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告转移财产致使原告损失的后果由原告自己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1149元,申请人已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杜锡恒审 判 员 叶伟芬审 判 员 李淑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曾 璇书 记 员 卢嘉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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