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亚南、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9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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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9142号案件名称
孟亚南、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孟亚南;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9142号原告:孟亚南,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萍,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三经街71-2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微。原告孟亚南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汤宫馆商务休闲茶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亚南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亚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9,已减半收取424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孟亚南负担。审 判 长 刘 禹审 判 员 贾丽秋审 判 员 王泽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门泽辉书 记 员 张炜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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