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建伟、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85号案件名称
韩建伟、李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韩建伟;李伟;王长所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韩建伟,女,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被执行人李伟,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被执行人王长所,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城市。申请执行人韩建伟与被执行人李伟、王长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兴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481民初194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梓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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