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王星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执恢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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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执恢15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济良、王星棋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济良;王星棋;徐夕评;王柏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执恢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济良,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被执行人王星棋,男,汉族,1957年8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徐夕评,女,汉族,1960年9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王柏豫,男,汉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李济良与被执行人王星棋、徐夕评、王柏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潭仲调字第14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济良与被执行人王星棋、徐夕评、王柏豫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济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案件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和2021年7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2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星棋和徐夕评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情况,2021年5月27日和2021年6月4日,本院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4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星棋、徐夕评、王柏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星棋、徐夕评、王柏豫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信用惩戒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济良,告知其执行情况及信息,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置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仲裁费9820元、执行费8726元,执行和解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的129800元(含仲裁费9800元),已缴纳执行费8726元,其余部分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星棋、徐夕评、王柏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俊审 判 员 雷 阳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符程泉书 记 员 宋京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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