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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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47号案件名称
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是玉;王建芝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7号原告:张是玉,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建芝,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是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张是玉负担。 审判员 孙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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