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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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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623民初447号
  • 案件名称

    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是玉;王建芝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23民初447号原告:张是玉,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建芝,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张是玉与王建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是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0元,由张是玉负担。        审判员    孙风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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