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华、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1023民初1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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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3民初1378号案件名称
孙林华、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商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林华;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1378号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住所地: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段保江,系农商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住商南县,系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特别代理。被告:孙XX,男,汉族,住商南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与被告孙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商南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陕西商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书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亮坤书 记 员 任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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