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冬生等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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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23号案件名称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冬生等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冬生;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程强,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飞,该社资产清收部职员。 被执行人:刘冬生,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宋建江,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刘根起,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夏建阔,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冬生、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56617.43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9966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755968.93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冬生、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宋建江在全国车辆管理系统登记的×××五十铃牌车辆经查询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被执行人夏建阔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位于玛纳斯县六户地镇老枯沟村54号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属宅基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刘冬生、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冬生、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刘冬生、宋建江、刘根起、夏建阔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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