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变绒、荆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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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574号案件名称
张变绒、荆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变绒;荆小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东大街。负责人:任大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荆小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张变绒,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变绒、荆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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