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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变绒、荆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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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民初2574号
  • 案件名称

    张变绒、荆小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变绒;荆小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4民初25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县东大街。负责人:任大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国,该支行工作人员。    被告:荆小强,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    被告:张变绒,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合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变绒、荆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27元,减半收取计863.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李  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晶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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