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王惠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04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民终10442号
  • 案件名称

    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王惠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王惠声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民终10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程卓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惠声,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巨华,广东千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惠声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浩丰公司与王惠声于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免收受理费。上诉人浩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根据浩丰公司与王惠声签订的《临时劳务协议》显示,浩丰公司为完成江西某工程项目临时雇请王惠声,并按照每日290元计算其劳务报酬。期间,王惠声无固定上班时间,并未受到浩丰公司严格的考勤管理,浩丰公司与王惠声之间并无明确具体的劳务服务期限,双方没有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合意。浩丰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转账方式,按照协议约定一次性向王惠声账户支付劳务报酬3915元(290元/天×13.5天),此外双方并无其他账款往来,可见双方费用结算未形成固定的支付周期,不符合劳动关系长期稳定支付工资款项的特征。浩丰公司与王惠声之间的法律关系更符合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非劳动关系。综上,浩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浩丰公司与王惠声在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22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王惠声负担。针对浩丰公司的上诉,被上诉人王惠声答辩称:王惠声与浩丰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劳务关系。王惠声与浩丰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陈某是浩丰公司的人事负责人,王惠声由陈某安排入职到浩丰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入职后被派遣到江西某陶瓷厂进行安装热风炉工作。王惠声在工作期间由浩丰公司提供劳动工具、安排食宿。由浩丰公司的管理人员对王惠声进行管理,由浩丰公司人事负责人陈某向王惠声发放劳动报酬。关于浩丰公司所称的《临时劳务协议》,王惠声认为该协议名称虽为劳务协议但实际上属于劳动合同,协议约定了王惠声工作期间必须遵守浩丰公司执行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有明显的行政隶属管理关系,区别于劳务关系。综上,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浩丰公司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请求全部驳回。双方当事人在二审阶段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双方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处理。就本案讼争的问题做如下评析:双方对王惠声由浩丰公司有关人员招聘并安排在浩丰公司江西某项目提供劳动服务没有异议,但对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各执一词。王惠声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浩丰公司则上诉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就此,其一,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二,王惠声所从事的工作属于浩丰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其三,从双方签订的《临时劳务协议》中亦约定王惠声需遵守浩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双方实际发生的行为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特征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属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浩丰公司上诉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没有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王惠声自2020年8月8日入职,后至2020年8月22日离职均未持异议,原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20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22日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得当,应予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 芹审判员 林义学审判员 周 嫄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谭颖瑜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