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上海、胡登华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5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593号案件名称
胡上海、胡登华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上海;胡登华;蒋列旭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593号申请执行人:胡上海,男,1981年5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申请执行人:胡登华,男,1951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被执行人:蒋列旭,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上海、胡登华与被执行人蒋列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列旭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蒋列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蒋列旭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蒋列旭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27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信息,但该房产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暂不宜处置,其余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蒋列旭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蒋列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胡上海进行了电话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列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彦鸿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 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居间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3执保380号 下一篇 佛山市浩丰重工有限公司、王惠声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6民终10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