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楠与周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83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8328号案件名称
朱楠与周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朱楠;周帅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8328号原告:朱楠,男,199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周帅,男,199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朱楠与被告周帅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楠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武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邢梦洁书 记 员 张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277号 下一篇 居间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湘1003执保3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