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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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277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277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0636028。法定代表人:张爱民,经理。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东侧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4580D21G。法定代表人:赵阳,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12137730.3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1)渝0116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申请人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10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被申请人河南赢之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现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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