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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玉、田桂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3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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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3501号
  • 案件名称

    张金玉、田桂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金玉;田桂杰;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3501号原告:张金玉,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太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涛,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桂杰,女,汉族,195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2154。法定代表人:张福军。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非税收入缴费通知书》,限期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倩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志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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