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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黄兴镇顺明木业经营部、长沙腾之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5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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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5323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县黄兴镇顺明木业经营部、长沙腾之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县黄兴镇顺明木业经营部;长沙腾之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5323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顺明木业经营部,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高塘村细米塘组394号。经营者:左全斌,男,1970年经12月4日。被执行人:长沙腾之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人民东路618号水云间小区80栋301房。法定代表人:刘彦。申请执行人长沙县黄兴镇顺明木业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长沙腾之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1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被执行人长沙腾之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329.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史作雷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王 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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