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豫疆彩钢厂、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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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1664号案件名称
额敏县豫疆彩钢厂、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额敏县豫疆彩钢厂;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1664号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豫疆彩钢厂。住所地:新疆额敏县额铁路3地段37号。 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额敏县额铁路,法定代表人:陈刚。 本院受理的额敏县豫疆彩钢厂与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3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豫疆彩钢厂于2021年7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豫疆彩钢厂支付案款232,419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38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7月16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7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3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反馈无车辆可供执行; 2021年8月9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8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名下无农机可供执行; 2021年8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8月19日,查询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豫疆彩钢厂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额敏县豫疆彩钢厂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额敏县豫疆彩钢厂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额敏县天晟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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