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陶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5执1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05执184号
  • 案件名称

    陶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陶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5执184号被执行人陶于,男,199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义县。陶于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6月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有极少存款余额,无处置意义。此外无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005执18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窦 闯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人民陪审员  刘 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尚 啸代理书记员  张明志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