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秋香、王永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1民初4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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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民初4649号案件名称
赫秋香、王永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赫秋香;王永玲;王美荣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1民初4649号原告赫秋香,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东港市。法定代理人王永玲,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东港市。原告王永玲,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被告王美荣,女,194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现住东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霞(王美荣女儿),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东港市,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赫秋香、王永玲与被告王美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赫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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