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刚、天津众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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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2027号案件名称
苗刚、天津众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苗刚;天津众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2027号原告:苗刚,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被告:天津众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富辛庄大街交口永基花园3号楼22J。法定代表人:谢豪。原告苗刚与被告天津众安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苗刚于2021年9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苗刚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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