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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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658号案件名称
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658号申请人: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36427X5,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外环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潘岳明。被申请人: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WFRCU5E,住所地江阴市澄东街道长山澄后路11号。法定代表人:陆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阴市五岳铝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展旭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相应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小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敏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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