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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旭华、宋思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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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399号
  • 案件名称

    高旭华、宋思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高旭华;宋思翰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高旭华,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宋思翰,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高旭华与宋思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807元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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