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旭华、宋思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399号案件名称
高旭华、宋思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高旭华;宋思翰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399号申请执行人:高旭华,男,195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宋思翰,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执行高旭华与宋思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4807元等相关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洪倩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辽宁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1396号 下一篇 金薇、远方出版社等博库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8601民初1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