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路、栾绍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7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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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7030号案件名称
傅路、栾绍刚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傅路;栾绍刚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70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傅路,女,1994年10月12日生,锡伯族,住瓦房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绍刚,男,1959年7月3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上诉人傅路因与被上诉人栾绍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1)辽028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路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傅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路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傅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孙利颖审判员 谢燕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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