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平与王乖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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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46号案件名称
郭小平与王乖宁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乖宁;王乖宁;郭小平;郭小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46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积极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本院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郭某某提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8执246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庚科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魏 鹏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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