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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敏等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督促程序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43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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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4执1436号之六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敏等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督促程序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
  • 案件缘由

    督促程序案件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4执143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住所地仙居县环城南路2,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676154085Y。 负责人:王丽春,系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泮王凯,浙江神仙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敏,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云美,女,1986年08月21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夏贤,男,1980年08月14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应庆荣,男,1972年06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24民督9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支付令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25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1元、执行费36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有价证券、保险、公积金。被执行人张敏名下有号牌为×××、×××汽车两辆,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周夏贤名下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划拨,名下号牌为×××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扣押,名下号牌为×××汽车经双方和解已解除查封,被执行人应庆荣名下号牌为×××汽车本院已查封,但未扣押,名下位于仙居县穿城中路XXX号房产无土地使用证,土地性质不明确,未达到司法处置条件。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2630.2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不履行义务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县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张敏、杨云美、周夏贤、应庆荣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24执14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项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王宇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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