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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大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4执98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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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4执98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大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卢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大荣;王随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4执98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左海波,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大荣,女,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被执行人王随六,男,汉族,住河南省卢氏县。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董大荣、王随六借款合同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豫1224民初2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为:归还借款9.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7.5元、保全费1010。因董大荣、王随六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1、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王随六、董大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2021年6月3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9月3日日分别三次向金融机构查询董大荣、王随六的银行存款,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反馈显示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有部分银行存款。3、2021年6月8日作出(2021)豫1224执98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的银行账户冻结。4、2021年7月14日向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房地产登记情况,但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5、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21年9月9日,因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义务,本院扣划其银行存款11070.8元。7、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到期债权等,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为11070.8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董大荣、王随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王 华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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