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民、贺增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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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367号案件名称
王景民、贺增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景民;贺增社;王贵仙;贺增社;王景民;王贵仙;孙丰元;孙丰元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367号 孙某某、王某某、贺增社、王景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王某某、贺增社、王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贺增社、王景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0元及利息134550,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景民银行存款156490元(含执行费14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3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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