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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民、贺增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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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367号
  • 案件名称

    王景民、贺增社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景民;贺增社;王贵仙;贺增社;王景民;王贵仙;孙丰元;孙丰元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6执恢367号 孙某某、王某某、贺增社、王景民: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王某某、贺增社、王景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贺增社、王景民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案款100000元及利息134550,案件受理费23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王景民银行存款156490元(含执行费140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36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8月2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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