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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一梦、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3101民初3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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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民初3261号
  • 案件名称

    康一梦、周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康一梦;周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3101民初3261号原告:康一梦,女,1989年5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伟,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首市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一梦诉被告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欢、李佳,被告周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2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17日,被告以筹备结婚为由向原告父亲康家荣(已故)借款10000元,原告父亲基于亲戚关系同意借款并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在当天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一定积极还款。后因钱款不够又向原告父亲借款10000元。借款后,被告表示一定积极返还全部借款。但直到2021年6月1日,原告父亲生病去世,被告既未与他人结婚,也未偿还借款。现原告作为原告父亲的唯一继承人,要求被告返还该20000元借款,但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被告周伟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要求偿还借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向康家荣借款1万元,另一万元是康家荣赠与给答辩人,在康家荣去世前已经将原告所借的1万元赠与给答辩人。在康家荣去世前,书面、口头都表示2万元已经都赠与给答辩人。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的经济纠纷,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17日,被告以筹备结婚为由向原告父亲康家荣(已故)借款10000元,原告父亲基于亲戚关系同意借款并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被告在当天的聊天记录中明确表示一定积极还款。2021年2月左右被告再次向原告父亲借款10000元。后被告并未偿还该20000元借款。2021年5月18日,原告父亲康家荣在与被告母亲微信聊天中表示,“被告在其那里拿走了二笔钱,其中一万答应他新屋贺礼,另外一万送他结婚”。被告母亲表示,“伟拿的钱应该还,因为借是借的,送是送的……”但直到2021年6月1日,原告父亲生病去世,被告既未与他人结婚,也未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其作为父亲的唯一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该20000元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我院。另查明,已故康家荣系原告父亲,于2021年6月1日去世,原告系康家荣唯一继承人。2021年6月17日原告在广东省广州市方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上述事实,有周伟与康家荣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康三姐(被告母亲)与康家荣的聊天记录、公证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周伟向原告父亲康家荣的20000元借款,性质是否已经转变为康家荣对被告的赠与。被告对该20000元最初系向康家荣的借款没有异议,而且也明确表示要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要成立赠与合同,首先要赠与人康家荣直接向被告作出赠与意思表示,被告表示接受赠与,双方赠与合同才能成立。2021年5月18日,康家荣在与被告母亲微信聊天中表示,“被告在其那里拿走了二笔钱,其中一万答应他新屋贺礼,另外一万送他结婚”。康家荣该赠与的意思表示是针对被告母亲,不是针对被告,而且仅是一种单方意向。被告母亲表示,“伟拿的钱应该还,因为借是借的,送是送的……”其意思已经明确表示拒绝康家荣该赠与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康家荣与被告之间赠与合同并未成立。故本院认为,案涉20000元借款的性质尚未转化为赠与,原告作为康家荣的唯一继承人有权要求被告予以偿还。康家荣与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还款。康家荣与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本院支持自2021年7月19日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康一梦借款本金20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7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汪 羽书 记 员 庄舒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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