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玉娥、杨丽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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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10号案件名称
杜玉娥、杨丽贤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杜玉娥;杨丽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杜玉娥,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杨丽贤,女,1972年4月7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玉娥与被执行人杨丽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执17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宇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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