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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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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77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耿某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儿童,户籍所在地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建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3(系二原告之父),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耿某,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与被执行人耿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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