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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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776号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某1;张某2;耿某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201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儿童,户籍所在地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2,男,201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所在地建平县。法定代理人张某3(系二原告之父),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执行人:耿某,女,199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张某1、张某2与被执行人耿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7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孙 静执行员 陈小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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