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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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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812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星路289弄顺恒商业广场H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313040355。法定代表人:夏忠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政务南路39号南苑时代广场2栋SP10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MA2RYJXY0J。法定代表人:贾文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海帝都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安徽国兴悦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1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11680元,案件执行费22517元。实际执行到位金额7338.2元。案件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账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且无车辆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颍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予以邮寄送达。5.本院开展了调查基层组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于2021年9月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04341.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胡志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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