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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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执保248号案件名称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5执保248号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准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明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保全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法定代表人:宋江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昌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博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497691元进行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新疆金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金额497691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哈勒木拉提马合鲁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特列吾别克赛开书记员 萨勒塔娜提吾哈甫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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