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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邓德丰等朱金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4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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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44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邓德丰等朱金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邓德丰;朱金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591757573P。 法定代表人:潘孝春。 委托代理人:陈光杰,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邓德丰,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朱金梅,女,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方泰鸿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向申请执行人偿付案款17058.99元;2、对被执行人邓德丰名下所有的牌照为×××的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执行人朱金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登记地、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名下开设于中国农业银行、瑞安农商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邓德丰名下有牌号为×××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被执行人邓德丰名下有牌号为×××的北京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因上述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朱金梅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邓德丰名下有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60%(154.8万元)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于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因被执行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无实际经营,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邓德丰名下平阳县铭记皮具有限公司50%(5万元)的股权、朱金梅名下温州泽睿皮业有限公司40%(103.2万元)的股权,因无实际经营且执行标的额与股权价值相差悬殊,申请人同意暂不予冻结。五、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户籍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走访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4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邓德丰、朱金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池瑞杰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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