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赵志勇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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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72号案件名称
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赵志勇等合同纠纷、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赵志勇;陈妍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72号申请人: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赵志勇。被申请人:陈妍妍。申请人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志勇、陈妍妍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志勇、陈妍妍银行存款26036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保的保险金额为260367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琴岛网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志勇、陈妍妍银行存款26036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安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彭 波书 记 员 黄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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