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朱光军等郝秀琴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恢75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753号
  • 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朱光军等郝秀琴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朱光军;郝秀琴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82执恢75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2MB1558436F。法定代表人:王田。被执行人:朱光军,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郝秀琴,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朱光军、郝秀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行审字第469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政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做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杭建行审字第46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 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