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卫生健康局、朱光军等郝秀琴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82执恢7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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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753号案件名称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朱光军等郝秀琴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建德市卫生健康局;朱光军;郝秀琴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182执恢753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江滨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2MB1558436F。法定代表人:王田。被执行人:朱光军,男,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郝秀琴,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朱光军、郝秀琴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行审字第469号行政裁定书,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根据相关政策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做结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杭建行审字第469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项 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思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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