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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树泉、李洪英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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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57号
  • 案件名称

    闫树泉、李洪英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闫树泉;李洪英;李福强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闫树泉,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李洪英,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李福强,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树泉与被执行人李福强、李洪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按照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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