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树泉、李洪英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8执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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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执357号案件名称
闫树泉、李洪英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闫树泉;李洪英;李福强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8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闫树泉,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被执行人:李洪英,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吴桥县。被执行人:李福强,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吴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树泉与被执行人李福强、李洪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约定按照该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928执3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振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滨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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