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3执1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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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执1975号之一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蚌埠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王秀磊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3执1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玉博馆2层03号,注册号340303600183526(1-1)。经营者:顾教苹,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第八区38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NNPRL97。经营者:王秀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秀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申请执行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王秀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寇学年审 判 员 刘世毅审 判 员 许富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化明礼书 记 员 徐懋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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