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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303执19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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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303执197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蚌埠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王秀磊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03执19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玉博馆2层03号,注册号340303600183526(1-1)。经营者:顾教苹,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光彩大市场第八区38栋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NNPRL97。经营者:王秀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王秀磊,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蚌埠市蚌山区祺云阁玉器店申请执行蚌埠市蚌山区御赏斋玉器商行、王秀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现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303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寇学年审 判 员 刘世毅审 判 员 许富宝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化明礼书 记 员 徐懋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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