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渝0113执518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执5186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金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金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51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土桥正街11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70342。法定代表人:李光梅,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1幢22-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YWFDH42。法定代表人:吴国睿,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金泰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23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案款35682.12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7日、5月18日、6月30日、8月11日、8月3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船舶、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账户2个(已冻结其银行账户1个,实际控制金额0元)及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红光大道XX号X-X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查封前述房屋产权,因本案标的较小且该房屋现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该房屋,前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未找到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也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按规定将被执行人重庆瀚辉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吴国睿高消费,未执行的金额为35682.12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前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曼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彭彦瑞-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宁夏诺杞商贸有限公司、宁夏华信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3民辖终244号 下一篇 祁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002执946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