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韵茹与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8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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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8721号案件名称
朱韵茹与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朱韵茹;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8721号原告:朱韵茹,女,199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被告: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3BAE0X6,住所地睢宁县金城街道金港国际弘阳家居1号馆3楼。法定代表人:朱敏,职务不详。被告: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P9GLH7R,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陶良贵,职务不详。原告朱韵茹与被告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韵茹撤回对被告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韵茹负担。审 判 员 武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邢梦洁书 记 员 张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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