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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韵茹与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8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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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8721号
  • 案件名称

    朱韵茹与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朱韵茹;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8721号原告:朱韵茹,女,199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睢宁县。被告: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3BAE0X6,住所地睢宁县金城街道金港国际弘阳家居1号馆3楼。法定代表人:朱敏,职务不详。被告: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MA1P9GLH7R,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陶良贵,职务不详。原告朱韵茹与被告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韵茹撤回对被告徐州顾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弘阳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韵茹负担。审 判 员  武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邢梦洁书 记 员  张莉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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