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彦丽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958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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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9581号之一案件名称
谢彦丽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谢彦丽;吕永臣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9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彦丽,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吕永臣,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鼎源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陵城区。谢彦丽申请执行吕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771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吕永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彦丽偿还借款本金630000元;二、吕永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彦丽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谢彦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97元,由谢彦丽负担747元(已交纳);由吕永臣负担5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法律文书生效后,吕永臣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谢彦丽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强制执行裁定书。2、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7月28日、9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保险现金价值,银行账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不足。3、本院委托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受托法院未反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冻结期限、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京0106民初7717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东岳书 记 员 李 蕾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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