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钦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722执恢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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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722执恢87号案件名称
周钦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浦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周钦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722执恢87号被执行人:周钦,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周钦犯受贿罪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722刑初101号刑事判决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周钦需缴纳罚金1000000元及追缴非法所得5254651.82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8673元。因周钦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到黎塘监狱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状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周钦名下银行有存款,本院依法对存款进行了扣划。2、查明被执行人周钦互联网账户有存款共计5.64元,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的互联网账户进行了冻结。3、被执行人周钦在钦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公积金存款,本院依法对该存款进行了扣划。4、被执行人周钦名下及其用非法所得购买的房产本院已进行了拍卖。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周钦正在监狱服刑。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周钦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处置完被执行人周钦的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后,被执行人周钦名下的不动产暂未适宜处置或经拍卖后流拍无法处置成功,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立案标的为6254651.82元,1216761.28元,尚余5037890.54元未执。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桂0722执恢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达到适宜处置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韦海澄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宾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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